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强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中兴君临国际广场A座14层1706室。
法定代表人:邢海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强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1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翔森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翔森公司与强盛公司在案涉《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的第十二条约定:“有关租赁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关联地点的法院,且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认定为双方约定的管辖协议条款。关于工程所在地,案涉《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第三条载明为“泗阳星雨华府项目顺风车站北1000米”,故根据案涉管辖协议,能够确定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据此,强盛公司按照管辖约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