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世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李一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申请人:白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一林、白雪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地下车位予以查封,申请人刘世军以名下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川E×××××号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一林、白雪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地下车位。
二、查封申请人刘世军的担保财产:刘世军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川E×××××号普通客车。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等,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方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桂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