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950号雲鼎大观一期1号楼1-19。    

法定代表人:彭季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39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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