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某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林在账户内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林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 e9858eb8fa16×××x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