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委托代理人:刘毅可,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杜广要,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王彩香,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刘军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柴清香,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曹军超,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李远,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广要、王彩香、刘军成、柴清香、曹军超、李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8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判决(调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新升 审判员  张建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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