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龙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梁武山,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梁武山追缴违法所得一案,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武山负有退还被害人曾华彬200元、刘忠琦1000元、黎满文600元、蒙忠权300元、覃庆冬1815元(共计3915元)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梁武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6月17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梁武山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9月9日,到被执行人梁武山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对被执行人梁武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梁武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合议庭审查核实,经院长批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