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本图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NG96TOH,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轴承产业园区东风路西321省道北。 法定代表人:施卫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磊、张小敏,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六安海格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00MA2NGFFQ8M9(1-1),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高新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华廷,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本图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海格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被告辩称
被告六安海格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如解除合同由双方协商或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而本案原告的诉请就是解除合同,供货方所在地为被告所在地,该案管辖权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而不是原告所在地梁山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解除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由双方友好协商或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被告六安海格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供货方,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应移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六安海格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本图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同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