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超。

被告孙海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孙海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 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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