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闫顺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经常居住地阜阳市中央豪景东区。

原审被告:张俊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闫顺红与原审被告张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皖1204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4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阜检民监[2021]3412000004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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