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秋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捕前住河北省巨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秋生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4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秋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二、被告人赵秋生违法所得2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执行中,被执行人赵秋生缴纳罚金33000元。经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秋生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和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