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景林,男,****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津红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10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景林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C×××××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红桥区大明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明道与营玉路交口附近时,为躲避检查倒车与陈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C×××××号轻型箱式货车前部接触,造成交通事故,后被交管红桥支队新红桥大队民警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景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新红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景林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景林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景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请求情况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景林与被害人陈某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高景林已赔偿陈某经济损失五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景林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高景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景林醉酒驾驶机动车为躲避检查倒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高景林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景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