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苑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蜀吉,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宇,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春复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卫星路以南彩宇大街以东富奥花园D区21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金刚与被告长春复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苑金刚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苑金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苑金刚撤回对被告长春复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苑金刚自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