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宝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青,山东雅君(平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萌萌,山东雅君(平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双泉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EWU4H6N。

法定代表人:綦官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岐召,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同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宝积诉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杜同祥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宝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青、邱萌萌,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岐召,被告杜同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宝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9338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份,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通过被告杜同祥向原告与案外人詹某、欧玉金出售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今锦牌白菜种子。2019年12月2日原告委托专业温室育苗单位播种育苗,2020年1月4日移栽到大拱棚,原告种植了4.5亩。2020年2月份,原告发现该种子种植的白菜抽薹开花。2020年3月份,原告向平度市种子管理站反应上述情况,经平度市种子管理站鉴定,上述种子种的大白菜因抽薹开花,已失去商品价值。吴宝积所种4.5亩白菜,预计净菜产量为6675公斤每亩。后经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今锦牌大白菜2020年3月中下旬每公斤的市场价为1.12元每公斤。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同祥辩称,我平时从事收菜业务,我通过收菜认识了詹某、吴宝积,2019年詹某问我有没有白菜种,我问他种什么牌子的,他说种今锦牌的,我通过微信群问綦官明妻子有没有今锦牌白菜种子,綦官明妻子说有,然后通过申通快递寄到张家坊网点,我去申通拿的快递,拿到后没拆封直接送到詹某那里了,一共寄了11包440元,詹某把钱转给我,我通过微信转给綦官明妻子。詹某等开始育苗种植,后期说种子不好,让我去看看,我看他们三个人种的白菜都开花了,我就把种子开花的情况跟綦官明说了。

原告举证

原告吴宝积提交以下证据:

本院查明

证据1、杜同祥、詹某的证明两份,杜同祥与詹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2019年11月份,原告与詹某、欧玉金通过杜同祥购买了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大白菜种子11包。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质证后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所诉的种子是被告公司所售,因今锦牌种子有很多销售单位,被告不是唯一的销售商,不认可向原告销售过今锦牌白菜种。被告杜同祥质证后无异议。

证据2、今锦牌种子包装袋7袋及网站查询的登记查询单,证明经网站登记查询,被告销售的今锦牌大白菜暂无生产经营许可、暂无品种权、暂无品种许可权,且该今锦牌种子被告销售给原告时,已超出质量保证期,严重违反了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向原告销售了不合格以及超出质量保证期的种子。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包装袋不能证实是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包装,对登记查询也不认可,是否符合销售的资质、是否是假种子应由相关部门予以鉴定。被告杜同祥质证后无异议。

证据3、平度市种子管理站关于农作物种子纠纷现场鉴定报告及收费登记表各一份。证明2020年3月份,原告因购买被告销售的种子导致其种植的4.5亩白菜全部抽薹开花,经鉴定评估,每亩净菜产量为6675公斤,因该鉴定花费3000元。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对该鉴定报告不予认可,鉴定人员的身份无法确定,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无法确定;鉴定费不予认可,若平度市种子管理站是行政机关,则不应当收取鉴定费,且该鉴定费没有相关的发票及依据。被告杜同祥质证后无异议。

证据4、青岛市新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及评估费发票各一份,证明2020年3月中下旬,今锦牌大白菜每公斤市场价1.12元每公斤,原告因鉴定花费评估费3200元。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有异议,该鉴定书中鉴定的大白菜时间是2020年3月中下旬,但不应按照3月份中下旬进行鉴定,白菜成熟期应该在5月下旬、6月上旬。被告杜同祥质证后无异议。

证据5、证人詹某证人证言。詹某提供了以下证人证言:2019年11月份通过杜同祥在綦官明那里购买今锦牌种子共11包,綦官明通过快递寄给杜同祥,杜同祥在我大棚那里给了我,给我的时候包装没拆过,我把钱给了杜同祥。

然后在蓼兰镇找了家育苗公司开始育苗,育苗后吴宝积、我、欧玉金我们三个拿到大棚里种上。种上后两个月左右发现出问题了,发现问题后找杜同祥,找人过来看,一看种子是超期了的。我以前种的露天白菜,这是第一次种大棚白菜,以前种过今锦牌白菜,第一次购买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的种子。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购买的种子就是从被告官明天成种业处购买,证实了原告等第一次种植大棚白菜,没有管理经验,对种子所需温度及育苗都不清楚,白菜之所以抽薹是在育苗后期管理中造成的。被告杜同祥质证后无异议。

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今锦牌大白菜说明书复印件三张,证明今锦牌大白菜的种植区域适宜山东地区且进行了风险提示。原告吴宝积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

证据2、平度市天气预报打印件一份,证明2020年1月4日的气温情况不符合种植大白菜,温度低于12度。原告吴宝积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该天气系外部天气,而原告种植的白菜种植在拱棚内。

证据3、出库单复印件六张、綦官明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六张,证明被告销售大白菜种数量非常大,没有出现原告诉称的状况。原告吴宝积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

证据4、证人韩某证人证言,证人从事白菜育苗、种植已多年,育苗环节对白菜今后的种植成长非常关键,最重要的因素是温度,白菜抽薹与温度、前期育苗、种植后的棚体、种植环境都有关系。证人之前购买过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的今锦牌白菜种用于种植白菜,没有出现过抽薹开花情况。原告吴宝积认为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

证据5、证人陈某证人证言,证人从事蔬菜种植二三十年,自己也育苗、移栽大白菜,育苗期内温度很重要,需达到12度以上,温度高了抽薹,移栽后后期管理中出现抽薹是因为管理不当。今锦牌白菜种了六年了,也在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买的,没有出现抽薹开花情况。原告吴宝积认为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

被告杜同祥对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份,原告吴宝积与案外人詹某、欧玉金通过杜同祥购买今锦牌白菜种,该白菜种经育苗后移栽拱棚,后发现抽薹开花。2020年3月25日,平度市种子管理站出具现场鉴定报告,吴宝积、詹某、欧玉金所种植的大白菜因抽薹开花失去商品价值,其中吴宝积种植4.5亩,如果能正常生长,预计净菜产量为6575公斤每亩,吴宝积支出鉴定费3000元。为查明本案损失情况,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对2020年3月中下旬今锦牌大白菜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依此来确定本案白菜受损的金额,本院依法委托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2月1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今锦牌大白菜2020年3月中下旬每公斤市场价格为1.12元。吴宝积为做该鉴定花销鉴定费3200元。

通过分析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吴宝积所种植的今锦牌白菜种是否由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二、涉案白菜抽薹开花的原因。现对以上焦点问题分析如下:

焦点一、吴宝积所种植的今锦牌白菜种是否由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否认将今锦牌白菜种销售给吴宝积、詹某、欧玉金等人,但原告吴宝积提交了詹某与杜同祥的微信聊天记录、货款转账记录、证人詹某的证人证言、杜同祥的当庭陈述,上述证据在关于吴宝积等购买种子品种、数量、价格、送货方式及后续种植等方面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杜同祥作为中间人,介绍吴宝积等人从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今锦牌白菜种,对于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焦点二、涉案白菜抽薹开花的原因。

本院认为

原告吴宝积主张涉案白菜抽薹开花的原因是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所销售种子已经过期,并提交了7个今锦牌白菜种子包装袋,其中两个包装袋显示检测时间为2018年11月,质量保质期10个月,五个包装袋显示检测时间为2018年6月,质量保质期10个月,按照以上时间推算该种子质量保质期分别于2018年9月、4月到期,而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给原告等人的时间为2019年11月份,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认为,导致本案涉案白菜抽薹开花的原因是白菜育苗期间未达到事宜温度以及原告田间管理不当,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出售本案涉案白菜种时已经过质量保证期,在包括本案原告吴宝积在内的村民种植后均出现抽薹开花情况,被告公司否认向原告等销售白菜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白菜种系合格产品,本院应依法认定其所售白菜种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原告种植的白菜抽薹开花失去经济价值。

关于损失的金额问题,涉案种子包装袋上注明定植70天左右可收获,原告吴宝积等在育苗后于1月4日移栽,正常生长后约在2020年3月中下旬出售,因此对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今锦牌大白菜2020年3月中下旬每公斤市场价格为1.12元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平度市种子管理站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原告种植4.5亩白菜,预计净菜产量为6575公斤每亩,因此原告所种白菜的经济损失为33138元(6575公斤×4.5亩×1.12元)。另外原告为做鉴定花销鉴定费分别为3000元、32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原告吴宝积要求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杜同祥并非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宝积经济损失39338元(33138元+3000元+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吴宝积对被告杜同祥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元,由被告青岛官明天成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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