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盼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季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季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王福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季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季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翁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杨楼镇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执行人: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鄄城县郑营乡鄄荷公路东南环路北
法定代表人:申玉霞
审理经过
季某2、王福贞、李盼盼、季某3、季某4、季某1、张某与翁雷、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及翁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申请人损失335362.3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8元,被执行人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650.92元。
因翁雷、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季某2、王福贞、李盼盼、季某3、季某4、季某1、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翁雷、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2861.18元,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扣划,并已发放给申请人季某2、王福贞、李盼盼、季某3、季某4、季某1、张某。
2.查明被执行人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查封。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经执行到位12861.18元,尚余322501.1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3执恢1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翁雷、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季某2、王福贞、李盼盼、季某3、季某4、季某1、张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