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玉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执行人:田保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审理经过
龚玉新与田保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4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告田保信偿还原告龚玉新124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被告田保信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龚玉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玉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704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