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武安市寺庄乡小汪联办铁矿。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寺庄乡小汪村。

法定代表人:郭利刚。

被告:郭利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寺庄乡小汪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生诉被告武安市寺庄乡小汪联办铁矿、郭利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玉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玉生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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