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武安市寺庄乡小汪联办铁矿。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寺庄乡小汪村。
法定代表人:郭利刚。
被告:郭利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寺庄乡小汪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生诉被告武安市寺庄乡小汪联办铁矿、郭利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玉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玉生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