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龙景方,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河街响水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MA4L2C0661。
法定代表人姚志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姚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阮恩亮(曾用名:阮思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申请人:黄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景方与被申请人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景方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追加姚志刚、阮恩亮、黄洲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当事人龙景方称,请求本院依法追加姚志刚、阮恩亮、黄洲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龙景方与被申请人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2020)湘1229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欠款35000元。”至今,被告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没有资金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工商注册号:431229000007833),注册资金50万元,共有股东3人,其中姚志刚占40%,阮思亮占30%,黄洲占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20)湘1229民初893号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特提出该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龙景方与被申请人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于2020年10月15日达成(2020)湘1229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欠款35000元。”生效后,被告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没有资金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申请人龙景方于2021年5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工商注册号:431229000007833),注册资金50万元,共有股东3人,其中姚志刚占40%,任执行董事,阮思亮占30%,黄洲占30%。因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龙景方于2021年8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追加姚志刚、阮恩亮、黄洲为被执行人。
另,经本院执行调查,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姚志刚、黄洲、阮恩亮均未按认缴股份比例缴纳出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即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申请人向本院追加姚志刚、黄洲、阮恩亮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姚志刚、黄洲、阮恩亮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