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晨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卜蜂莲花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48号华都汇南首层及负一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李闻海。

审理经过

原告徐晨阳与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卜蜂莲花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徐晨阳以被告已与其私下达成纠纷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晨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晨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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