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富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俊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502执7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桂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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