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有福,男,回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农民。

被告:马有录,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马有福与被告马有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采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马有录拆除位于马有福宅地基北侧通行道路上修建的围墙及大门,并恢复道路通行;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村相邻关系。原告马有福宅地基领发于1991年5月25日,宅基地四至确定:北接出路,以墙为界,墙属本人,出路宽5米。现被告马有录在原告通行道路上修建围墙及大门,侵占了原告的通行道路。2020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就此事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被做了调解处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原告的物权凭证,宅基地北侧是原告的出路,宽5米。现被告在原告通行道路上修建围墙及大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原告于2020年11月份,请求虎关乡人民政府处理,乡政府做了处理意见,但被告拒不履行调解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未做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身份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关于上沟村马有福、马有录、张玉兰通行路纠纷的调解意见。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原告向法院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标明原告房屋北侧存在5米出路。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关于上沟村马有福、马有录、张玉兰通行路纠纷的调解意见因双方未能同意调解,故该证据仅作为参考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兄弟,相邻居住。2020年10月份,原、被告因被告马有录宅基地北侧的5米宽通路发生纠纷,原告马有福以被告修建在通路上的围墙和大门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通行为由要求虎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经核对宅基地证书及现场,虎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调解意见,调解双方争议的通路系双方共同使用,双方都不得占用,被告马有录自行拆除通路上的建筑物,恢复通路原状,双方都不得在通路内对方杂物、垃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相邻各方,原告、被告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修建的大门及围墙至今存在已近30年,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该争议地应视为现使用者即被告马有录所有,修建时原告也并未进行阻止,主张权利,视为放弃权利。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马有福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马有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生

人民陪审员  马春兰

人民陪审员  马希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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