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静虹,男性,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没收财产一案中,于2020年0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静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静虹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4.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