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利锋,住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新能,广西八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贾的进,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李利锋诉贾的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李利锋于2021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利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利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利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