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宇,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双,海南万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庆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双,海南万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启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英,吉林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丰满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力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英,吉林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丰满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刘相村六社,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代表人:王英文,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宝,吉林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丰满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广宇、熊庆丰因与被上诉人熊启峰、熊力国、永吉县一拉溪镇刘相村六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广宇、熊庆丰于2021年7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广宇、熊庆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广宇、熊庆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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