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姜艳,女,****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78××××××××,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草河街道保卫村五组。2013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5年1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0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抓获,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在被执行人姜艳罚金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辽068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姜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陈晓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姜艳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姜艳确定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