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盐都区。

负责人:孙万军。

被执行人:张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第三人:吴庆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3)都商初字第0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全部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国英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盐城市凯利服饰制衣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裁定第三人盐城市凯利服饰制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又达成和解协议,由第三人吴庆尧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被执行人又未按协议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第三人吴庆尧在保证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清偿本院(2013)都商初字第0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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