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
被执行人熊湘生,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蔡娟娟,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4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熊湘生、蔡娟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熊湘生、蔡娟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湘生、蔡娟娟在银行的存款8117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1179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