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明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王小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明全与被申请人王小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申请人王明全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王明全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