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执行案外人):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阜宁北四街5号。 法定代表人:郑云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方,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凤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辽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訾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铁岭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横道河子满族乡。 法定代表人:姚克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英,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铁岭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景芳审判员刘芳审判员张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 晓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