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隆德县刘师牛羊肉店。
经营者:刘虎雄,****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隆德县城关镇长乐街26号。
被告:汶某,现年40岁,住隆德县。
被告:李某,男,现年40岁,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隆德县刘师牛羊肉店与被告汶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因原告提供不上二被告联系方式、家庭地址和身份信息,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隆德县刘师牛羊肉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德县刘师牛羊肉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