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系赵某之母。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绪梅与被告马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绪梅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绪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朱绪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