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永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执行人:侯进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执行人:侯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慧,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执行人:都学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永红、侯进生、侯有生与被执行人都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村××组××层的不动产可供执行,但由于上述不动产系农房,故上述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84277.8元、案件受理费552元、申请执行费1172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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