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鸭山龙塘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中段大唐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春晖小区109号。 法定代表人:滕庆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帅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龙塘供热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2020)黑7528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帅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元恒 审判员 芦 颖 审判员 边 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艺 书记员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