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承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初福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牟艳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承建与被告初福强、牟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承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初福强、牟艳杰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并以其名下车辆一台、以担保人平日霞名下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承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初福强、牟艳杰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李承建名下东风日产牌车辆一台,车牌号为×××。 三、查封担保人平日霞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农大北四路的房屋一套,权利证号为:×××,丘地号为:3-70/201-2(214),建筑面积为58.37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冯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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