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王富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审被告贺娜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富贵与原审被告贺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豫1724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豫1724民监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王富贵于2021年5月7日以原审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贺娜娜的起诉,原审被告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富贵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同时对原审判决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王富贵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20)豫1724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江 玲 审 判 员  乐 娟 审 判 员  谢新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晶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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