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荣冠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工业聚集区合白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75694850(1-1)。

法定代表人:郑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申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飞龙路以南义银公司综合楼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QPW0AX9(1-1)。

法定代表人:朱霞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霞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荣冠塑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申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霞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申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霞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申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霞青银行存款人民币450942.96元[其中支付货款405584元,利息38792.96元(以40558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656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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