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天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执行人:肖泉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天虎与被执行人肖泉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湘099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泉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天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泉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肖泉伏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肖泉伏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金融理财类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6日向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通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湖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肖泉伏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其他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肖泉伏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泉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天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泉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0000元,已执行到位6996元,尚有债权8300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后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