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某,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林某某偿还借款25000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从2018年10月2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5日,林某某从钱某某处借款25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2分,期限二个月。到期后,钱某某多次催要,林某某不予偿还。

被告辩称

林某某辩称,借款属实,想办法偿还借款。

本院查明

庭审中,蒋福芹提供了借条1份,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对证据的认可。经审查,钱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5日,林某某从钱某某处借款25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2分,期限二个月。到期后,钱某某多次催要,林某某不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林某某拖欠钱某某借款25000元未还,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借款约定2分,钱某某主张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其主张利率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钱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林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钱某某借款25000元,并年利率15.4%支付利息(从2018年10月2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9元,由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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