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学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凯里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凯里市(二龙煤炭交易市场内马路窗帘厂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学品因与被上诉人马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3日作出的(2021)黔260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学品、被上诉人马路到庭接受询问、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王学品上诉请求:1、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劳务费111994.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41.86元(利息从2020年11月6日计算至2021年6月6日,以欠款本金111994.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2020公布的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合计支付总额为114836.23元。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上诉人出工为被上诉人修建三层房屋(全框架结构),第一层高3.8米,第二、三层高3.5米,单价为320元每平方米,付款方式为每层主体施工完成时支付50%,三层楼完工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上诉人组织工人完成三层楼后,根据被上诉人再加建三层的要求,最终修建了六层框架房屋,总面积为1304平方米(其中:1楼64、2楼104、3楼247、4楼278.36、5楼278.36、6楼278.36、6楼屋顶面挑出面积35.95、6楼屋顶盖板面积18)。按每平方320元计算,六层房的劳务费共计417280元。

上述房屋修建完工后,被上诉人又约上诉人做附属工程,双方口头约定:1、防水工程每平方米6元;2、电梯井道砌砖缝刷每层5000元;3、三至五楼电梯井楼挑板每平方米380元;4、一楼补砌砖打现每块包干价1500元;5、六楼顶上电梯井机房砌砖、粉刷、顶上打一块现浇板、电梯井升高部分等包干价1300元;6、另请挖搬沙运小工每天150元、木工每天300元。双方谈定后,上诉人进行了施工。其中防水工程总面积1560平方,应付劳务费9360元;电梯井道工程六层,应付劳务费30000元;电梯楼挑板工程面积共计12平方米,应付劳务费4560元;一楼补砌砖,打线浇一块应付劳务费1500元;六楼顶上电梯井机房砌砖、粉刷、顶上打一块现浇板,应付劳务费1300元;另请挖沙搬运小工64天,应付劳务费9600元,请木工8天,应付劳务费2400元,合计应付劳务费58720元。

以上外部工程工完后,被上诉人又约上诉人继续做其他附属工程。一、主体第一至六层框架内的附属工程,双方谈定:1、第五至六层共计18间厕所的粉刷,劳务费为3718.72元(每层面积232.42平方×2层×8元);2、第五至六层墙面粉刷,劳务费7746.56元(每层面积484.16平方×2层×8元);3、第五至六层厕所墙砌砖,劳务费6876元(6876块×2层×0.5元);4、第五至六层两层砌砖(12墙),劳务费6253元(每层砌砖6253块×2层×0.5元);5、第五至六层两层砌砖(24墙),劳务费17615元(每层砌砖17615块×2层×0.5元),合计应付劳务费42209.28元。二、第四层增加砌砖和粉刷工程,1、第四层3间厕所粉刷劳务费526.59元(面积65.82×8元);2、第四层墙面粉刷劳务费736元(面积95.488×8元);3第四层增加砌砖劳务费4563.5元(增加砌砖9127块×0.5元),合计应付劳务费5826.09元。三、屋顶女儿墙工程劳务费,1、屋顶女儿墙劳务费5467元(砌砖10934.4块×0.50元);3、屋顶女儿墙内粉刷劳务费1045元(104.5平方×10元);3、屋顶女儿墙外粉刷劳务费1447元(80.4平方×18元),合计应付劳务费7959元。

以上被上诉人应付上诉人的劳务费总金额为531994.37元。被上诉人仅支付上诉人劳务费共476000元,其中《劳务合同》内框架第一至六层、电梯井、防水、小工支付了420000元,尚欠56000元未支付,因此被上诉人写了一张56000元的欠条。但其余部分的工程劳务款55994.37元,被上诉人至今不支付,也不愿打欠条。至今被上诉人欠工程劳务费共计111994.37元。恳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到施工现场查看核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马路二审辩称,双方2019年5月22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凯里二龙煤炭交易市场内马路窗帘厂的房屋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包给上诉人修建属实,双方约定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工价。2020年11月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上诉人欠修房子工程款尾款共计56000元,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并承诺在春节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另外达成工程增量的口头协议。包工不包料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除了装修部分都应是包工方负责修建。因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王学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马路支付王学品工程款106984.71元及利息(以106984.71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8.7%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决马路承担王学品聘请律师所产生的代理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马路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2日,王学品(乙方、承包方)与马路(甲方、房主)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将马路坐落于二龙煤炭市场内马路窗帘厂的房屋承包给王学品修建,具体事项如下:一、包工不包料,从基础至屋面工程由乙方完成。二、房屋结构全框架浇筑,主体修建三楼,主体第一层是3.8米高,二层、三层3.5米高。……七、每层面积计算以浇筑面到哪个位,算哪个位置计算,每平方米320元,主体完成每层付每层总价50%支付。待完工后,甲方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了,原告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应马路要求,王学品将涉案房屋加盖至六层,涉案房屋于2020年10月份完工。2020年11月6日,马路向王学品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学品修房子工程款:余款共计56000元整大写伍万陆千元整”。该笔欠款经王学品多次催要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王学品修建涉案配房的行为就是一种建筑施工行为,因其无建筑行业的相关资质,与马路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又因涉案房屋已完工,马路也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则马路应按照《欠条》条上所载明的金额向王学品支付所欠的工程款56000元。同时,双方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王学品有权要求马路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但所依据的计算标准不正确,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调整。另外,王学品所主张的律师费用实际未产生,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马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学品支付工程款56000元及利息(以56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马路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二、驳回王学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王学品负担713元,马路负担63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上诉人王学品申请证人王某、罗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案涉房屋的所有砌砖、粉刷系上诉人请工人完成,及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案涉房屋的第四至六层的内部隔墙的砌砖另外计算价格的事实。被上诉人对王某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对罗某证言无异议。本院认为,两证人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第一至六层所有砌砖、粉刷系上诉人所做工程的事实,仅此予以采信,但不能证明本案双方达成了内部隔墙砌砖、粉刷另行计价协议的事实。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所主张的双方未结算的55994.37元附属工程劳务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民事权利应当提供证据证实。本案被上诉人否认案涉房屋第四至六层的内部隔墙砌砖及粉刷、楼顶女儿墙砌砖及粉刷是由双方另行计价支付。对此,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并证明应结算的劳务费为55994.37元。但从一审上诉人的证据来看,只证明了被上诉人欠其修建房屋的余款为56000元,该案涉案工程于2020年10月份完工,在2020年11月份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按照常理应该是对整体工程进行结算,如果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也应予以备注,但本案中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56000元欠条之外存在另行计价且尚未进行结算的款项。因此,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只欠上诉人工程款56000元,并无不当。另外,二审上诉人申请的证人,均为己方工人,该证言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达成了部分劳务项目另行计价的口头协议及具体计价方式。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学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王学品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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