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揭冰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甘肃佰乐百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江夏名城四期6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子龙,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揭冰冰与被执行人甘肃佰乐百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了(2021)甘1102民初2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揭冰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53000元、案件受理费563元及执行费695元。
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31653.92元、案件受理费563元及执行费695元。尚有标的款21346.08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揭冰冰与被执行人甘肃佰乐百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238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甘肃佰乐百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揭冰冰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