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永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佳,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婧雯,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永高于2021年6月16日向自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7577.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杨永高及担保人甘平会以其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泰丰国际城39栋2-9/10-17号房屋[房产证号:川(2018)自贡市不动产权第0××1号、川(2018)自贡市不动产权第0××0号]提供担保。2021年7月1日,自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申请人杨永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杨永高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卢晓凤 书 记 员 张渝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