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城北一路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30394127。
负责人:李磊,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锴,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北、东五路水系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43862838。
法定代表人:燕志磊,经理。
被告:山东兴鲁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RTRK67。
法定代表人:徐祥思,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告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