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汪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飞与被申请人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飞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汪莹名下余额宝(支付宝)、微信、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于飞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汪莹名下支付宝、微信、银行存款共计58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房屋、车辆等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于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彦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钱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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