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间市建华泡沫厂,住所地河间市郭村乡北三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8PJCH82。
经营者:高松雷,男,****年**月**日出生,河间市。
被申请人:代鹏飞,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间市建华泡沫厂与被申请人代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间市建华泡沫厂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代鹏飞银行存款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建华泡沫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代鹏飞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