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凯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罗向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卢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邓凯文申请执行罗向辉、卢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4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向辉、卢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邓凯文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932元。但被执行人罗向辉、卢惠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向辉、卢惠在证券、工商、车管、不动产无财产登记,被执行人罗向辉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卢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安居支行6217××××1021_156_1账户内有存款957.64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水镇支行6066××××5336账户内有存款2525.83元、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居管理部账户0300××××0128中有公积金80059元,均已被本院扣划,扣除执行费2932元后,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邓凯文。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向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