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李先明与谭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阿克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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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谭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五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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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李先明与被告谭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先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李先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