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锡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原告:高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原告:胡迎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云南王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丽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告:胡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胡锡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公民身份号码:5325251950××××××××。
审理经过
原告胡锡祥、高秀珍、胡迎春与被告吴丽辉、胡国平、胡锡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胡锡祥、高秀珍、胡迎春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锡祥、高秀珍、胡迎春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锡祥、高秀珍、胡迎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锡祥、高秀珍、胡迎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