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跃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村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彭杰琳,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贵才,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吕跃明与王贵才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吕跃明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000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关联案件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发现王贵才名下有川W×××××号揽胜极光牌汽车一辆、麒芝寓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登记查封,因房屋价值超过本案标的太多,本院不宜对房屋进行处理。又查明王贵才已经支付吕跃明5000元人民币,尚有30000元没有支付。申请执行人吕跃明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贵才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30000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贵才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吕跃明于2021年2月23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川3425民初3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