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2号畅源融信大厦14-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A5KU5C。
负责人:李有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5606XP。
法定代表人:杨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宇晓电子有限公司(原深圳长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翠华花园8栋1-01(现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2811H。
法定代表人: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传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宇晓电子有限公司、王传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8执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 建 平
审 判 员 张 永 涛
审 判 员 王 金 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和 绿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