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志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靳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崔志飞诉被告靳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志飞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志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俊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志飞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做医疗器械生意的,因业务需要,原告需要购买医用橡胶检查手套。2021年1月4日,原告在网上找到了河南华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联系该公司,该公司员工向原告介绍了被告,让原告联系被告商量购买事宜。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购买事宜,经协商,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121箱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72600元。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7日原告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货款共72600元,但被告仅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供货52箱,剩余货物被告无法再提供。后原告催被告退还货款,被告仅退还原告部分货款。后经原、被告确认,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68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货事宜未果,特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靳俊杰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提交答辩意见,其答辩意见如下,今年一月份,崔志飞在我公司购买的橡胶手套,因货源出了问题,差他46800元的货物。后来陆陆续续给他退了30000元,还差16800元整。分三个月还清,因为我这边今年做生意也赔了,欠了一屁股债,希望法官能酌情处理。并不是我有钱不还他,我已经陆陆续续给他了30000元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靳俊杰给原告崔志飞提供医用橡胶检查手套,经协商,被告靳俊杰向原告崔志飞提供121箱货物。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7日原告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支付货款共72600元。后被告靳俊杰提供部分货物后,剩余货物未提供。后原告催被告退还货款,被告仅退还原告部分货款。后经原、被告确认,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68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货事宜未果,特诉至贵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认可原告购买医用橡胶检查手套的事实存在,结合原告出具的证据,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现原告按期付款,被告未按期履行全部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6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靳俊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行使其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靳俊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崔志飞货款16800元。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靳俊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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