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翼城县解放街西端。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员工。
被告:苏华,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张彦华,女,汉族,住翼城县唐兴镇北关村。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华、张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2021年4月1日,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苏华、张彦华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